山东钢结构施工:钢结构住宅基本规定
1、钢结构住宅应满足an全、适用、耐久、经济且与环境协调等住宅综合性能要求。钢结构住宅应采用将结构系统、wai围护系统、设备与管线系统、内装系统集成的方法进行设计、施工与装修1体化综合设计。
2、钢结构住宅应采用钢结构或钢-混凝土混合结构的结构体系,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计算。
3、钢结构住宅的围护系统,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用质量可靠、技术成熟、经济适用的材料与部品以及系统构造和施工工法。
4、 山东钢结构施工: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建造,应按建筑工业化方式要求,采用标准化设计、工厂化生产、装配化施工、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,并应实现全装修。
5、住宅应综合协调建筑、结构、建筑设备和内装等专业,户型平面布置应与结构系统相协调,并应有防止声桥和热桥的措施。预制墙板应满足结构an全和耐久性要求。外墙体抗裂性应有多道防护措施。
6、钢结构住宅设计、建造与使用宜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(BIM)技术,宜实现全专业、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。
7、山东钢结构施工:钢结构住宅设计宜遵循建筑全寿命期中使用维护便利性原则,内装系统和设备管线系统等宜布置在非结构层内,更换管线或装修时不应影响墙体的结构性能。
8、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建造应符合通用化、模数化、标准化的规定,且应以少规格、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。
9、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,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,且宜设置产品标识。
10、钢结构住宅设计应进行技术策划,应对技术选型、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,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。
11、新型结构体系应经相关程序审查批准,试点与技术成熟后可逐步推广。